2009年8月21日晚,张某与汪某、李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在信阳市胜利路某酒吧聚餐饮酒。席间,五人交杯换盏,相互劝酒,张某已显醉态。席散后,五人各自回家。张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致头部外伤,后经医院抢救得以脱险,共支付医疗费21万元。张某认为其摔伤是汪某等四人频繁劝酒致其醉酒而造成的,汪某等四人应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张某出院找汪某等四人多次协商未果,于2010年2月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李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四人承担医疗费14万元。
浉河区法院审查材料后认为,张某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本人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等四人在席间对张某劝酒过量,在明知张某已醉酒的情况下,该四人负有将张某安全护送回家的义务,但该四人未尽此义务,放任张某酒后驾车,亦是张某摔伤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属对张某健康权的侵犯,对该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医疗费。但鉴于双方系朋友关系,均非故意而为,对此案应以调处方式化解矛盾为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诉前调解,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详细释明双方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汪某、李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共同承担张某医疗费3.5万元,张某放弃其他请求。汪某等四人于达成协议的当天即将3.5万元一次性交付张某。汪某等人悔恨地说:“我们以前不懂法,认为朋友一起热闹,多喝几杯没啥事,这场官司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现实的法律课,不仅我们保证以后不会再干此傻事,还要劝导别人以我们为戒!”,张某亦于次日送锦旗致谢。至此,一起因朋友间聚餐劝酒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