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4日,即2010年农历正月十一,息县法院审结一起10位农民工起诉追要工程款的案件。
2008年3月份,本案被告赵某在山东济南天桥区承包一项工程,因缺少工人,便回到息县与原告李世刚等10人联系,请求他们到自己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赵某除已付大部分工资外,尚欠李世刚等10人工资17240元,并写有欠条。后经原告等人追要,被告共偿还原告等人5240元,仍欠原告12000元。2010年1月25日,原告等10人在经多次追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息县法院起诉,要求追回被告拖欠的工程款12000元。该院以缓收诉讼费受理,几经周折找到被告,在年前进行了开庭。后该院多次做工作,终于2010年农历1月12日将被告拖欠原告的12000元工程款调解执行,并立即将这12000元送到10位原告手中。这10位农民工高兴地说:“这是息县法院为我们送的‘元宵’钱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