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无证焊接存侥幸 引发爆炸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0-01-04 10:06:55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对违法焊接引起爆炸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开设一个体电焊维修点,车主陈某与梅某某及其聘请的司机李某某共同从光山甲醇厂装满甲醇送到湖北省荆门市,次日上午空车返回光山,梅某某下车办事,陈某陪同李某某驾车去陈某某维修点加固汽车钢板螺丝,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操作证,且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因电焊局部聚热引燃罐内残留甲醇混合气体,罐车突然发生爆炸,睡在驾驶室内的李某某被当场炸死,陈某及被告人陈某某被气浪冲到地面摔伤,车辆碎片击毁周围部分建筑物及停放车辆等。经光山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单位组织调查,被毁坏财物总价值7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庭军无维修资质、无特种行业操作证且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焊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