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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他人项链 锁自己脖颈

  发布时间:2009-11-20 09:46:05


    以女性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为抢夺目标,数次得手后,也将自己锁进监狱。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夺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8年7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王某、甘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骑两轮摩托车从驻马店市泌阳县窜至信阳市时,看见被害人常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在路上行走,被告人周某等三人遂骑摩托车追上去,乘被害人常某不备之机,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价值1000元左右)抢走。后销赃得款800元,三人平分挥霍。2008年7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王某、甘某(均另案处理)三人以同样的手段,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价值2000元左右)抢走,项链由甘某所有,分给被告人周某和王某各400元。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等人窜至罗山县城伺机作案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抢夺犯罪行为,应视为自首。鉴于其能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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