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付某的丈夫陈某,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国外务工,但从未间断给付某汇款,至2008年1月16日还汇款1100欧元。但付某以“陈某五年没回家,对家庭没尽到应尽职责,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由,要求离婚。
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陈某不间断给付某汇款这一行为看,其对家庭及子女是负责任的,因在国外务工,受各种案件限制,在与家庭的联系,探视及家人团聚上客观上有难度,因此,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驳回原告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