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政治家管仲讲治国之术指出:“育幼无方,则民意乱,乱必滋生,而上位为危也。”“育幼无成范,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管仲远见卓识,认为教育好下一代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率日趋上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加剧以及频繁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新情况,使得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刻不容缓。因此,弄清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并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成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特点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1.犯罪低龄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加上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绑架后杀害或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现象和拐卖妇女、儿童等暴力行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9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393115名,年均递增12.87%,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2至3岁。2002年6月16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云南昭通市巧家县一名14岁少女在校内被同学强奸,作案者只有12岁。2002年,淮北市端掉的一青少年盗窃犯罪团伙的7名成员中,年龄最大的仅15岁,最小的才9岁。2005年10月23日四川邛崃市天台山镇天水村15岁少年将一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强奸,为了杀人灭口,又将小女孩推下了悬崖……这一系列案件让人们毛骨悚然的同时,不得不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予以关注、深省。
2.犯罪团伙化、集团化
据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1994年我国未成年人案犯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已达18%。与1979年相比,增长六倍之多。而且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
3.暴力犯罪迅速增加
据全国统计,近几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比例大幅上升,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而且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在全国暴力犯罪中也占相当大的比重,业已成为治理我国未成年罪和全国暴力犯罪的症结所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杀人、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未成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人的外在行为是心理活动对外的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主观心理因素导致的,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
①好奇心理和无畏的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发展的不平衡,对外界事物充满好奇,有强烈的求知欲望。但是,由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事物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在不良诱导和好奇心理的驱动下随心所欲,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②逆反心理较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逆反心理反应最强烈的时期。对社会、人生的认识能力肤浅,易感性化。在多种思维并存和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无法正确看待社会的不良现象,从而形成对社会的不满甚至歧视。
③寻求刺激,逞强好胜的心理。在我国刑法上,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为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学家称这一时期为“危险年龄”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心理,容易偏激,在情绪的驱使下不记后果。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中激情犯罪较多。他们头脑简单,分辨能力差,容易被人利用、唆使,为寻求刺激而超越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①家庭原因。现实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主要表现在:父母的教育方式不宜;溺爱袒护,放任自流;情感沟通和交流;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家庭经济过于贫困等。近20年来,在应试教育的大潮中,为应试而教,为应试而学,既给孩子和父母自身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又疏远了孩子同家长的关系,并造成了许多严重后果。在社会上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泛滥的情况下,许多家长自己就是受污染者,然后又污染或影响到孩子,有的以拜金主义思想去教育孩子为发财而学、为发财而生存,有的干脆教唆孩子犯罪,有的家长的思想反而不如孩子。[1](p387)
②社会原因。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学生的成绩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和引导。思想品德的教育方法简单、陈旧、流于形式,内容空洞脱离实际,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法制教育缺失,文化市场失控等使未成年人在人格形成时期无法得到科学和正确的引导。
③学校原因。近年来,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学校这块本身纯洁的空间也不再那么纯净了。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双差生”耐心帮助;同时学校管理和校园管理不够完善,法制教育达不到预期目的,因而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厌学心理,长期流散于社会,受社会风气侵蚀,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
二、国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在他们犯罪行为发生以前试图进行的预防。1974年美国就有了《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案》、1977年《未成年人司法修正案》、1981年和1984年美国政府确定把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提上美国优先考虑的议事日程。[2](p85)
美国“芝加哥区域实验”和“波多黎各实验项目”是美国两个比较成功的预防未成人犯罪的项目。
1.芝加哥区域实验
肖和麦克(Dlifford and Show Henry Wckay)是1934年芝加哥区域实验项目的创始者。他主要是通过创立一个社区意识直接解决当地区域的社会问题。这个区域实验项目的理念是:不应简单地把犯罪未成年人很快地送进司法体系之中,社区应该处理自己的与犯罪未成年有关的问题,并且代表未成年人对问题进行干预。社区的公民在需要时应在未成年法庭出庭,并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应能够积极地参加他们组织的人际交往的和文体的项目。[2](p86)
2.波多黎各实验项目
波多黎各实验项目设立的项目包括职业培训,以便未成年人能做好准备,今后在不同岗位上展开工作,对于年轻的女性提供有关家庭管理的专题辅导或研讨会,并对未成年人提供一些正式文化课程辅导,以及开展各类科目的活动,帮助未成年人发现和发展他们的技能。[2](p98)
美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两个成功例子,说明社区的基层组织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日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在总统府设立了以总统大臣为领导的青少年对策本部,并由具有学识经验的人组成青少年问题审议会。青少年问题审议会进行着咨询工作。青少年对策部负责制定青少年的基本综合性施政方针,对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这一方针进行综合调整。为了和支持青少年对策部和青少年问题审议会的工作,日本开展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种特别活动。例如:总理府与社团法人培育青少年国民会议合作,在全国47个城市开展了“父母与孩子”宣传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法务省每年7月份都开展“社会光明运动月”,进行以居民区为中心的预防违法犯罪活动;警察厅每年春季和秋季都组织所谓“为保护少年净化环境加强月”等活动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其次,日本还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区组织。主要有:少年辅导中心;防犯协会和母亲会;学校与警察联络协会,工作单位与警察联络协会等。同时还有早期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辅导活动:街头辅导、少年商谈、发动志愿从事青少年更生保护工作等。[3](p325)
此外,儿童商谈所是日本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一个独创的特点,也是其他国家所没有设立的机构。儿童商谈所是日本儿童福利的第一线机关,也是其中心机构。凡属少年儿童的问题,包括社会的、家庭的、先天的、后天的、生理的、心理的,都可以由家长单独或者家长与子女一起同儿童商谈所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探讨,提出矫正和防治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3](p312)
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几种比较典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在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虞犯未成年人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与犯罪未成年人所适应的刑罚和完全不同的教育性、保护性的处理措施和办法。然而,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主要重视事后预防而忽略事前的预防,这也是我国未成年犯罪只增不减的主要原因。鉴于此,我认为我国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和借鉴国外科学的经验,制定有效的事前和事后预防措施,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所在。
三、我国现阶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及缺陷
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禁止使用童工》等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预防中还存在单项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和不少社会关系缺少法律规范等问题。致使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大都原则性比较强,号召性的条文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混为一谈。许多理应由道德规范所能够解决的问题,一旦列入法律规范,使得客观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不明显,从而势必就会产生难以实施的问题。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面太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法律还有空白点。所以法官在案件出现新问题时处于“没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我国现阶段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措施主要有:
(一)“四四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策略
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包括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系统预防在内的这一策略即:
1.个案预防“四个一”。即“一份司法建议、一次座谈会、一堂法制课、一次回访。”就是要在司法机关中形成未成年人办案“四个”办案制度,实现以审查案件为线索、以司法建议为依托、以保护预防为目标的工作机制。
2.社会预防“四个面”。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政法”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3.系统预防“二条防线”。进一步完善立法环节,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设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4](p32)
(二)司法实践中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策略
1.为未成年人罪犯建立跟踪管教档案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从“爱”字上出发,从“帮”字上入手,在“拉”字上使劲,为每一位未成年罪犯建立了跟踪管教档案,旨在教育和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2.推广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以及和解制度
这一制度是由上海首先推出的,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3.进行未成年人人格调查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点,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调查,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背后的主客观原因,可以确保教育工作能够“对症下药”。
4.建立“四员爱心帮教制度”
即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进行专职帮教,安排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进行亲情帮教邀请与被告有特殊关系的或被告人信任的其他人负责帮教。通过四方协力使整个庭审过程变成一堂为被告人纯净心灵、启迪心智的教育课。
5.实施“一三六”回访考察制度
即每周联系未成年人犯一次,未成年人犯3个月向承办法官汇报一次思想,6个月承办法官到帮教基地回访一次。
6.开通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热线和网络论坛
这一措施主要是通过接听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咨询、求助电话和对一些网民提出的围城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解答和交流,对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及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和宣传。
7.推广“圆桌审判”
“圆桌审判”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主体同处一张圆桌,审判长居中,两侧分别为控辩双方,对面为被告人,被告人两侧分别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圆桌审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宽松缓和的气氛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恐惧与抵触的心理,使犯罪未成年人与办案法官“零距离”接触。
8.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
简化审理、强化判决文书的人文关怀等一系列制度,积极探讨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民事行政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刑事非刑罚措施的适用、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机制、判后帮教工作等。
纵观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可以看出,我国的预防措施大都是以事后预防为主,事前预防制度和措施寥寥无几。然而未成年人预防工作事前预防是犯罪预防的根本所在,只有事前预防工作做好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只增不减的趋势。
四、我国未成年犯罪预防的完善
(一)加强事前预防
目前我国犯罪预防工作的事前防范工作举步为艰,但是就是因为事前预防工作的缺失使我国未成年犯罪率只增不减。然而,未成年人犯罪之前,都不会是毫无“征兆”,我们只有力争在事前对这种“征兆”进行预防,才能防止这种“征兆”发展为犯罪行为。换言之,一定要事先搞清楚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对象,不了解所针对的特定对象群,法律与政策的执行就是停留在空对空的层面。
1.建立未成年人道德防线
据统计,我国有3.2亿个家庭,3亿多青少年,平均每个家庭有一个青少年,其覆盖面遍及社会的每个角落。青少年时期所受的教育,对人的一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古语说:“三岁定八十”,马克思也说过:“家长的行业是教育子女。”我国改革开放后的1985年5月,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央提出要以极大的努力抓教育,并且从中小学抓起,这是有战略眼光的一着。如果现在不向全党提出这样的任务,就会误大事,就要负历史的责任。”[5](p12)1989年3月,邓小平又指出:“十年事我们最大失误是在教育方面,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得不够,教育发展不够。”[5](p287)1999年北京教育科学院作了一项调查,他们对3000多个家庭的教育状况以选题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加显示,在17项选题中,家长们最关心的排在前三位的是智商、学习方法、学习习惯,而对德育内容的选题率没超过12%.因此,以教育学家得出结论:“目前家庭教育的当务之急是转变家庭教育观念。”[1](p370)一个品德优先、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无论他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相对于道德缺失的人来说要小得多。所以,从小重视道德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经之路,同时也孩子未来成功的必经之路。“千育万育,德育优先,千教万教,教会做人。”道德是理性人的本质要义。它既是崇高、善良、美好的象征,又是人抵御各种不良诱惑和侵蚀的堤坎。家庭教育开始就要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帮助和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历史证明,道德作为一种长久起作用的内在力量,一个人一旦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就像种了免疫疫苗打了预防针一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抵御各种不良影响的腐蚀作用,走身心健康发展之路,而且终生受益,为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开展法制教育,建立法制堤坝
在小、中、大学在校生中开展法制教育,并且逐渐制度化、法定化和规范化,是我国新时期为落实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为从根本上增强国民法制观念,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基础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它能够从观念上、意识上、思想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学生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
我国的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过多流于形式,在内容安排上不尽合理,枯燥无味,不仅青少年对法律不感冒,连成年人也对法律知之甚少。很多未成年犯罪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清楚,从而为所欲为,直到受到法律制裁时才明白自己的行为给社会给自己带来的危害。所以,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在未成年心中建立法制堤坝是预防未成年犯罪一项重要举措。
3.开展心理辅导,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防线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平衡,对社会生活中的诱惑与污染抵御的能力差。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无法正确看待。许多未成年人往往有一个长期的痛苦经历,他们中许多人是单亲家庭,许多人是留守儿童,他们往往有的痛苦经历,他们从小受到忽视和虐待。这种痛苦,增加了这些未成年人的负面的情感。许多人的情感反应是烦恼、气愤、发怒、内疚或压抑。一些人开始走上自我毁灭之路,结果造成他们违法犯罪。所以,开展心理辅导,发展他们积极心理,克服消极心理,警惕犯罪心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善恶观,让他们在心理问题出现时能够得到最有效最真诚的帮助。通过同家长、老师的心灵沟通吸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思想上、认识上逐渐化解和克服,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同时,针对那些贫困和家庭功能失调的孩子是否可以补偿未成年人家中缺少的东西?是否可能补偿他们所缺少的社会技能?是否能补偿他们在学校学习能力的欠缺,以及补偿他们在工作市场上竞争能力的欠缺?使他们具有能力,因为一个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学会与他人相处,并且不能承担对自己的行为的责任,那他不可能是一个好的公民。[2](p85)
(二)事后预防
1.消除“犯罪人”标签观念
对未成年人来讲,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即刑事污点取消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受到社会歧视,被社会贴上无形的“犯罪人”标签后,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极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中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从新做人的进程。而且未成年人时期的犯罪通常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如果取消社会刑事“犯罪人”标签,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6](p369)因此,消除未成年人再犯罪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重义。
2.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治愈
治愈在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中是一个迫切的需要,因为这些有危险的未成年人往往有一个长期痛苦的经历,痛苦的经历增加了这些未成年人的负面的情感,这种负面情感就是促成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所以,社会有必要通过治愈来解决预防犯罪失败的后果。
3.增加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更生保护[3](p324)
犯罪未成年人的更生保护就是帮助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改造更生,使他们从新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在我国有必要成立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更生保护的组织,使我国我未成年人犯罪事后预防工作有真正的组织预防保障。
4.加强严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制裁
之所以惩罚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造成了某种伤害或存在伤害的危险。同时刑罚可以制裁犯罪并在罪犯心理上造成威慑,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的方针,但是刑罚制裁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司法实践中不能放弃的手段。因为,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其预防犯罪的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犯罪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那些“问题少年”知道犯罪后被判处刑罚的痛苦,从而远离犯罪。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应当从娃娃做起,重点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同时紧抓事后预防使有犯罪“征兆”的“危险少年”不再向犯罪道路迈近,做好犯罪未成年人释放后的安置工作,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然而,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行综合治理,需要学校、家庭、市场、司法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预防工作还应该贯穿于未成年成长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是某一个部门或组织能够独自完成的。因此,作为政法部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深入学校、社区搞好法制宣传,社会、学校、家庭应积极参与,尽职尽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家庭、学校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参 考 文 献
[1] 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 刘强.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 康树华,赵可.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4] 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J].1999(11).
[5]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 王牧. 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