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意义来看,勤勉基本与勤劳、勤奋同义,如同我们常说的塌实肯干,积极有效的完成工作任务。从工作要求的角度,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应当是勤勉的,不会如同对于公正这类要求,只有对法官职业才有其特殊意义。但同样的要求,之于不同的职业,产生的社会效果、后果,一定是不同的。之于法官的勤勉,我们依然首先从法官职业要求勤勉的法律规定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部分,提高司法效率,共五条均是这方面的规定。第十八条: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其他几条仍然是就期限这一关键点作出的更详尽的规定。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官的勤勉,着眼的主要是办案的效率。“迟到的正义,便不再是正义;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是流传于英美国家的谚语,之于我们的法官,显然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正因此,我们还要有更深一层的认识:“审限”是司法效率的一种最低限度,不是最佳状态,尽可能短才是最佳状态。尽可能短,需要法官们勤勉方能实现。
仅有效率自然是不够的,还应当保证质量。所以还要认真、有效,还要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河南省法官协会所以如此倡议:法官必须保持勤恳扎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勤于钻研司法业务,主动了解社情民俗,熟练运用庭审技能,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群众工作能力。做到诉讼高效便民,文书精益求精,庭审辨法析理,调判案结事了。
关于工作作风与勤勉的关系,法官们自然是再清楚不过了,没有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当然谈不上是勤勉;犹如仅有效率没有质量是不够的,仅有勤勉,没有相应的司法能力也是不够的。司法能力的基础是建立在司法业务水平之上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要求法官不断随之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我们倡导建立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法官们只有勤奋学习,才能较好的完成法律赋予的神圣的裁判职责。又犹如仅有勤勉没有能力是不够的,仅有司法业务知识是不够,还要有社会经验,还要有审判技能,还要有分析能力,还要有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因为,我们知道,我们从来就提倡既要讲求法律效果,又要讲求社会效果,没有社会经验、审判技能、分析能力,就难以谈上法律效果;不了解社情民意,缺乏群众工作能力,就难以谈上社会效果。这一方面的要求,特别需要今天的法官引起重视,因为,一段时期以来,确有很多法官奉西方的审判方式为圭臬。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固然有其时代局限,但其精神当是永远值得坚守的。
诉讼高效便民,文书精益求精,庭审辨法析理,调判案结事了。实质上既是倡导的一种工作作风,更是对法官要有勤勉的工作态度的细化。高效我们已经作了简单论述,便民方面,法院推出了很多举措,大力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无需述及太多,法官们亦能感受到。文书是法院裁判的载体,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河南法院推出纠正瑕疵文书、裁判文书上网等一系列举措,无疑对法官的勤勉是巨大的督促。辨法析理当是法官的本职,能否公开、公平、公正,人民群众对法官在法庭上的期待很高,试想,法官在法庭上说得都是不讲理的大白话,哪还有人会相信这样的法官会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呢。案结事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的确很难,执行难的现状足以说明,可我们的法官绝不能因之放弃,勤勉的工作或许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案结事了的目标也就更容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