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取得水表上的铜芯和铜壳牟利,收购废品的农民吴某接连收购盗窃犯盗来的百余只水表和近二百个水表接头,终于为此付出沉重代价。3月31日,固始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吴某系固始县往流镇农民。2003年,被告人在县城东关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08年2月,盗窃犯郑某(已判刑)在县城盗得两只水表和两个铜制的水表接头,并到被告人处销赃。被告人按废铜的市价买下水表的铜制外壳和铜芯以及铜制接头。郑某初尝“甜头”后,连续实施盗窃,并将赃物悉数销往被告人处。经查,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间,郑某共卖与被告人水表107只,铜制水表接头195个,价值32000余元。被告人共付郑某赃款3900余元。事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2008年1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废品收购人员,连续收购郑某卖与的水表和水表接头,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故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