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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损害赔偿纠纷探析

  发布时间:2009-11-12 10:57:03


    当前,农村损害赔偿纠纷频发,这类纠纷若不能妥善解决,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会影响农村的发展改革。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农村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认识把握这些特点和规律,将有助于妥善化解此类纠纷,解决农村改革发展中的类似问题。

    一、农村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新县法院近两年农村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该类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一)损害赔偿案件增速明显。据不完全统计,该院2008年共受理各类损害赔偿案件110件,较之上年增长21%;2009年1—4月份共受理涉及的损害赔偿案件52件,较之上年同期增长28%。农村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长迅速。

    (二)工伤事故问题突出。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较快,建筑企业和民营经济不断壮大,在建筑领域和民营企业中,劳动力主要来自民工,工作环境差,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是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从案件受理情况看,这一类案件受害者以农民工居多,由于农民工伤残、死亡案件广为社会关注,人们同情弱者的群体意识强烈,因此,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容忽视。2008年与2007年同期相比,新县道路交通事故增幅度达40%。在农村,由于道路状况不好,当事人交通意识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政策时有冲突,使处理这一类型案件面临诸多困难,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四)相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凸显。在农村,村庄院落是农民生活的主要场所,承包地则是农民获取生活收益来源的重要依托,而在农村,院舍、承包地纵横交错,有的因权属存在历史遗留的众多积怨。在邻里关系尚好时,彼此和睦相处,一旦这种邻里关系受到破坏,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就极易发生。

    (五)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难处理。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明显上升。由于人们的婚恋观发生很大改变,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增多。但在法院审理中尤其对被告存在过错责任的证据上当事人主动收集证据困难,许多当事人的内心不平。有的在离婚纠纷案件处理一年内,当事人又重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通常较大,法院实际判决的数额往往难以如原告所愿。

    (六)农村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度大。从审判实践中来看,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通常是事实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然而多数情况下被告否认自已存在侵权事实,并不同意赔偿或补偿高额的赔偿金,从而使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结案率高于调解结案率。

    二、农村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因

    通过对农村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导致改类案件多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法律意识缺乏。在农村,很多当事人文化水平有限,法律知识更是匮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不主动寻求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以暴易暴、污辱诽谤等方式进行报复,从而造成事态扩大,纠纷不断升级,最终不得不诉至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法制教育的普及,部分农民的维权意识加强。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农民已逐渐意识到诉讼是处理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途径。为此,很多当事人尤其原告不再同意村委会调解组织、镇司法所、综治办等有关组织机构的调解工作,而将纠纷交给法院裁决。

    (三)农村道德观念的弱化。在所涉及的农村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很多当事人道德意识不强,人际交往中缺乏道德修养,行为粗俗、言语无忌,不善于尊重人、理解人,从而极易引起争执、吵闹,进而发生人身攻击或财产损害事实。

    (四)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不严。由于受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及学校管理上的疏忽、家庭教育方法的不当,未成年人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染上恶习的未成年人更易造成相互斗殴、偷盗等行为,从而引发多种侵权行为。

    (五)农村企业生产经营缺乏有效监管体系。由于农村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致发生不应有的损害赔偿案件。如建筑工地用工不规范,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不齐全,农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恶劣等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六)农村诊所不规范行医。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民收入较低,农民就医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为要求医问药,很多农民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宁愿选择医疗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差的私人诊所甚至个体医生,结果造成不应发生的医疗事故。

    三、农村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法制、道德教育。着力抓好普法教育,增强基层组织的调解功能,树立基层政权的权威,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同时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修养,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体系建设,引导公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原则化解矛盾,减少积怨。

    (二)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只知道起诉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意识不到诉讼中自已还应履行必要的诉讼义务,他们对诉讼制度知之甚少。这使得原本不必进行诉讼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也要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邻居间的争吵、熟人间的玩笑引发的吵斗,家庭成员间的轻微打架行为。在诉讼中一些当事人为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已的判决,往往并不配合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由于诉讼请求过大,而证据提供却又很困难,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即使案件判决了,社会效果也不见得很理想。为防止当事人缠诉、有必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新闻媒体也应以正面宣传报导为主,为法院审理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三)有效化解执行难。法院判决生效后,很多原告往往认为人民法院应无条件地将赔偿款、补偿款负责执行到位。很多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不理解,一旦被告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就认为法院办事不力,经常与法官发生矛盾。对此应在立案时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包括执行风险),不能将执行不能的全部责任强加给法院。为克服执行难这一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症,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协防机制,建立社会各界通力协作的执行工作局面,为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后的执行工作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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