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县一宾馆被判赔偿在旅店内受伤的胡某某一半的经济损失。
2009年9月的一天,胡某某到光山县的一家宾馆住宿时,在卫生间内不慎跌倒,致其右股骨骨折,造成九级伤残。事后,胡某某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在宾馆住宿,与该宾馆形成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该宾馆虽然在卫生间内铺设了防滑砖,配置了防滑垫及拖鞋,但该宾馆没有在房内给予消费者应有的提示,即提醒消费者注意和防范滑倒,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同时,胡某某摔倒,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作出判决:对张先生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宾馆、胡某某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