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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我做主 岂容他人随意包

  发布时间:2009-11-11 15:02:42


    为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在既未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又没有拟定、公布实施承包方案情况下,私自拟定合同内容,且合同内容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得到村民认可,采取欺骗的手段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11月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原告宋奎仁等16户村民诉被告宋奎喜等6户村民农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 本案争议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002年冬,由于农业税费负担重,大多数村民均外出务工,不愿种田,田地荒废面积多,寨河镇钱寨村宋大店村民组重新组织了责任田承包,余174亩土地没有承包到户。恰逢国家有退耕还林政策,钱寨村委会考虑该174亩土地闲置,农业税费无着落,就动员该村民组响应国家号召把该土地用于退耕还林。当时任钱寨村主任的钱长江组织村民召开村民组会议,提出谁愿意承包植树造林,林业补贴就归谁,但农业税也由谁承担。当时因面积太大,该村民组没人愿意承包,决定找村外人承包。该村民组村民也就是本案被告宋奎喜等几个人商量想自己干,由于面积太大,他们找到钱寨村钱寨村民组的钱基寿一起承包。于是六被告将该土地各自划分一块开始挖坑栽树,实际承包了该块土地。后来被告为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组织人拟签了一个承包合同,就是本案争议的合同。合同的发包方宋大店村民组法人代表为本案被告宋斗金、宋德红,承包方为本案被告宋奎喜、宋奎江,另一被告宋奎义作为见证人,还有部分村民宋奎旺、宋奎文、宋斗星、宋奎胡等六人作为见证人盖章,落款时间是2003年1月31日,但没有时任村民组长宋奎仁的签章。钱寨村委会在合同上注明“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合同主要内容是:宋奎喜、宋奎江作为乙方承包甲方宋大店村民组土地248亩,承包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1日,乙方在承包期内每年一次性交齐承包面积税费,退耕还林优惠政策由乙方享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承包期内国家政策有变,合同方可终止。
 
    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合同系无效合同。理由:1、该合同承包程序不合法。2、合同当事人不适格。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合同。本案被告钱基寿不是宋大店组村民,也未与宋大店组签订承包合同,却实际承包了土地。也说明本案争议的承包合同与实际承包情况不一致。4、该合同是为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而事后补签的,应该说是虚拟的。5、该合同的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只是合同拟定后被告宋奎喜、宋斗金拿着合同到村民家中找人盖章,而不是在村民会议上通过后同时盖章。合同中约定,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而合同上只有一两人签字,其余均为盖章。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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