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郭某,以帮幼女李某找工作为由,竟数次将其奸淫,真乃无耻之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强奸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郭某多行不义,终于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8年1月的一天,被告 人郭某到信阳市长途汽车站候车时,在候车室内遇见离家出走的河南省泌阳县女孩李某(1995年1月15日出生),得知李某身无分文,想外出打工,即起歹意。此后直至2008年2月末,被告人郭某以为李某找工作为名,将李某先后安排在多家旅社食宿。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多次威胁被害人李某,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还有两次,被告人郭某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反抗或有人喊郭某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妇女,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某关于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都是李某自愿的辩解,因李某不满十四周岁,在奸淫幼女过程中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犯罪,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