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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 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09 14:46:40


    虽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亦构成犯罪。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岳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7年5月,信阳市平桥区居民徐某经营一家浴足中心,从事洗足、按摩、卖淫等业务,并聘请被告人杨某、岳某对该浴足中心进行管理。杨某负责安排嫖客、记帐、收帐等,岳某负责管理服务员、打扫卫生、买东西等。其间,未满16周岁的女青年潘某、何某及未满14周岁的幼女郑某、陈某被他人骗到该浴足中心当服务员,两被告人和老板徐某多次安排郑某、陈某、潘某向顾客提供性服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007年6月1日,女服务员郑某用顾客的手机给其亲属发信息求救,公安机关接到其亲属报警后,将郑某等四人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岳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其中,二名被告人协助组织卖淫的妇女均系未成年人,且有二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多次强迫她们卖淫,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条款,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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