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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白条是借条抑是收条

  发布时间:2009-11-09 14:37:43


[案情]

    2004年8月26日,肖东向胡某某借款25000元做购货物,因双方关系较好,双方均没有留下字据,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然而过了多年,看到肖东也没有还款的意思,胡某某就找到肖东要求对方出据欠条。2007年8月26日,肖东出据了一张收条给胡某某,内容为:“收到胡某某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定于2008年12月底归还。肖东亲自在收条上签名。但期限届满后,肖东未归还,2009年5月,胡某某向光山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肖东归还借款。在庭审中,被告肖东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肖东向胡某某出据的是收条,收条只能反映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肖东向胡某某出据的虽是收条,但收条内容明确写着“定于2008年12月底归还”的字句,因此该收条是名为收条实为借条,是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收条和借条虽只有一字一差,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1、含义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借条”的定义为“便条式的借据”。而对“收条”解释为“收据”,指收到钱或东西后写给对方的字据,因此两个词的含义大相径庭;

    2、法律意义不同。“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在庭审中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收条”则有可能是出据人“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字据,它并不能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书面证明,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进一步分析。

    3、适用诉讼时效上有差别。“借条”的债务人应按“借条”所反映的债务履行期限来还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损害到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其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如果“借条”的还款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收条”因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不能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每个人文化水平差异,反映出来很多“借条”和“收条”的格式规范与标准要求不符,针对这上现象笔者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太古板、格式化。我们要认真分析判断,根据“借条”和“收条”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本案中肖东给胡某某出具的形式是收条,但收条上载明“定于2008年12月底归还”的内容已明确了该款实际上是肖东向胡某某的借款并确定了还款期限,其实质应为借条,因此,肖东与胡某某之间的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肖东未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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