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胡某与原告李某离婚,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生活资助费5000元,共同财产中按财产份额给予金钱赔偿8000元。
1993年9月李某与胡某结婚,1994年生一女儿。婚后感情一般,自2001年胡某与一发廊小姐丁某相识并有了不正常的来往之后,经原告及亲友苦口婆心地劝说,虽然胡某与丁某均给李某写下书信保证不再来往,但依然我行我素,尤为严重的是胡某自2003年元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间没与李某有任何联系。李某无奈之下诉诸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二人的合影照片及书信证实此事。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胡某有过错,李某提出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胡某与他人有不正常来往离家出走多年,对妻子、孩子不管不问,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遗家庭成员的情形。同时李某系下岗职工,无固定生活来源,为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照顾无过错方,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