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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法院“四项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履职

  发布时间:2009-11-06 08:24:33


    淮滨法院为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加强沟通联系,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条件。

    一是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及时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二是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意愿,发挥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业务特长。将所有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专业等基本情况造册备案,并通过座谈、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逐个了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类型的意愿和时间上的要求,并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增强了安排陪审时的针对性、有效性。三是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履职时间。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业务庭须于排期后及时与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至少在开庭前一周落实到庭时间,使人民陪审员有充裕的时间安排好本职工作,确保能够到庭履行职责。四是建立人民陪审员走访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人民陪审员推荐单位,加强与社会各单位的沟通联系,赢得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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