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7日前的一天夜晚8、9点钟,被告人王某携带断线钳并使用自制的攀登工具,爬到淮滨县新里镇岳围村村部东侧田地里的电线杆上,将该三空电线杆上悬挂的600余米裸体铝质电线剪断,并将剪下的铝线运回家中准备变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淮滨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被割电线价值2296.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本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