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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9-11-05 15:08:4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空前加大,城市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汽车在人们出行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仅仅就淮滨县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来讲汽车这种昔日的奢侈品也已经开始进入寻常百姓家,人们正步入汽车化时代。与此同时,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的大幅增加,也带来了交通肇事犯罪的持续攀升。本文试从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入手,分析其成因并提出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生命、特点、建议

    一、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案件呈高发态势。2008年,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不到十件,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5%。2009上半年已起诉11件,占案件总数的13%。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

    二是涉案人员相对集中。肇事者以农用车、个体运输车、私家车驾驶员居多,近3年来,这三类人员占交通肇事犯罪人员总数的62%。
 
    三是道路通行情况复杂地点肇事多。近两年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近60%的案件发生在道路情况复杂的乡镇村公路和城区次干道上。

    二、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原因

    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酒后驾车。许多驾驶员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置交通法规于脑后,导致惨剧的发生。如某地法院审理过的一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熊某与朋友驾车到乡下吃喜酒,席间饮白酒近1斤,主人劝其醒酒后再回城,但熊自恃驾驶水平高,执意驾车回家,结果在乡镇公路弯路处将路边玩耍的小孩撞死。据统计,酒后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比例高达33%。

    二是无证驾驶。有些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未获得驾驶证,自恃有经验或出于好奇驾车,从而酿造悲剧。如某地法院审理过的案件:2008年“5.1”长假期间,未取得驾驶证的刘某借朋友的小车回老家看望亲友,在行驶途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翻车,致本人及3名同车亲属重伤。

    三是超速超载驾驶。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如2008年8月,犯罪嫌疑人董某驾驶中巴客车在集镇公路行驶,车速过快突然减速,处置不当,将一横穿马路的小女孩当场撞死。

    四是驾驶员经验不足。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随着驾驶培训的平民化、常规化、市场化,驾驶员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由农民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三、当前预防交通肇事犯罪的缺陷及建议

    就目前而言我们防治交通肇事犯罪的主要手段主要是加大对肇事者的法律制裁力度,法律制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警示作用,但属于事后的惩教行为,通过法律制裁,财产的损失虽然可以部分甚至全部挽回,但是生命和身体的损失本身却是无法弥补的。同时我们看到,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分子,往往刑事判决是比较轻的,在审判实践中,判处3年以下和缓刑的居多,刑事处罚的实际威慑力略显不足。所以,法律制裁有其局限性。要弥补这样的局限,尽量避免交通事故,就非常有必要在驾驶者中间树立尊重生命的意识,做到事前主动预防与事后被动救济的有机结合,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

    作为一个自然人我们不仅本能地珍惜着自己的生命,我们也必须十分理性地珍惜他人的生命,要有生命至上的意识,充分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生命是无价的,我们不能漠然视之,不可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生命,要让这种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生根发芽,使人们的日常行为主动地自然地受这种意识的指引和约束,使它成为一种内发的意识行为。

    可以预见,一旦具有了强烈的尊重生命的意识,我们将站在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极端负责的高度来驾驶车辆,预防事故,自然也就防患于未然。豪不夸张的讲,这样做我们就有可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尊重生命的意识,力争达到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理想状态,实乃取法乎上,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发生才是我们希望达到的本质目标。

    笔者认为要树立尊重生命的意识,就要使这种意识形成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就要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车辆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正面引导,扎实开展尊重生命意识教育,以形成长期教育机制;就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以反面的典型案例来教育驾驶员树立尊重生命的意识。

    四、遏制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高发的对策及立法的不足和建议

    (一)遏制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高发的对策

    根据经验,每年下半年为交通肇事的高发期,特别是春节前后,由此笔者建议采取宣传、防范、建设、打击等措施以减少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

    一是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加强对驾驶人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向驾驶人广泛宣传各类交通法律法规,帮助驾驶人掌握基本的交通法律常识,增强其遵法守法的意识,利用比较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换位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观念,做到依法、守法、文明驾驶,不违法驾车,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不逃逸。号召广大群众抵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积极防止违法行为向事故行为的转化。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交通法规,进行典型报道,以血淋淋的事实来引起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让驾驶人员认识到按章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从而使他们不断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二是加大公路交通设施的建设投资。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提高路况质量。针对特殊路况,增设减速丘、红绿灯、警示牌等设施,清理、拆除有碍行驶视野的房屋、树木,提高车辆通行质量。交警部门要严格把好考试关、发证关,年审关,禁止违反规定滥发驾驶证,加强对车辆的审验,对超期服役应当报废的、超速超载的车辆要依法处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现象。

    三是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要严肃查处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违章载物载人等各种违章行为,加大对驾驶员酒精度测量的力度,对驾驶员酒后上路的行为进行严惩,对多次酒后驾车、违章的驾驶员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加大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把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当作是一项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来抓。公、检、法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规划,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针对交通肇事犯罪拓宽侦破渠道,完善侦破机制,实施重拳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从而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

    (二)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的不足及建议

    虽然《刑法》规定对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追究,但交通肇事案件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之外,《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过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建议立法提高标准。

    1、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司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滥用职权案件,造成损失20万元,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案要达到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能力赔偿,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许多交通肇事虽无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但却有许多轻伤人员,依现行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比照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准,明显偏低。
    2、交通肇事罪实际量刑偏低
 
    由于一般交通肇事通常表现为过失犯罪,情节远不如那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主观恶性不大,容易取得人们的同情。而且有种观点认为 “交通肇事赔了钱就没大事”,认为交通肇事案,只要赔偿合理,就可轻判。法定量刑标准本来就低,再加上以上因素,交通肇事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就更低,使肇事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起不到法律应有的预防教育警示效果。

    3、建议立法提高处罚标准

    上边已经讨论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偏轻,而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数量上升。因此,笔者建议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以扼制交通肇事的多发:(1)把法定最高起点刑由7年提高到10年,对构成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责任人,要从重处罚;(2)调整量刑起限为一年以上,取消拘役这一主刑在交通肇事罪中运用,弥补重罪轻判和“花钱买罪”发生的漏洞;(3)对非交通运输人员犯交通肇事罪,应从重处罚,实践中,非交通运输人员的交通肇事犯罪与有很大比例,其危害性大,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运输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很少,在法律实践中形成木桶效应;(4)增加对造成多人轻伤的交通肇事人的处罚条款;(5)降低交通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标准。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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