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活十余年,生育子女三个,却不是合法夫妻关系。10月1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易明刚与被告李琼均是1974年人,1992年二人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在此期间二人一直未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原、被告因互相猜疑对方不贞而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时,原告尚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形。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至起诉前双方虽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二人的婚姻状态属于同居关系。对同居关系是否解除,法院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在查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性质及征询三个子女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三个子女的抚养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