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一村民组组长方勤福,日前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与其村民组同时被潢川县法院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2006年4月,潢川县隆古乡村民谢明利想在方店村新塘村民组买地,就找到该村民组组长方勤福,方勤福表示可以。随后,方勤福召集开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同意,新塘村民组与谢明利签订了征地协议,方勤福及村民代表等9人在协议上签字,约定以每亩49500元征新塘村民组土地30亩,总价款1485000元。为逃避有关部门追究,将协议日期提前在1996年6月。协议签订后,谢明利即付款500000元,该款入了新塘村民组账目,随后按人均将款分给了村民组群众。期间,谢明利发现土地难以及时兑现,提出不要了,要求新塘村民组退款,新塘村民组因款已分给群众无法退款,被告人方勤福遂表态等有人买这地以后退谢明利钱。
同年11月份,方店村路沿村民组组长胡全胜得知此事,就找到被告人方勤福表示他愿意找人将地接过来,被告人方勤福表示同意,并在其直接操作下新塘村民组又与胡全胜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内容与谢明利所签协议相同,仍由方勤福与村民代表9人在协议上签字。随后胡全胜付款500000元给新塘村民组,新塘村民组将款退给了谢明利。接着新塘村民组应胡全胜的要求分别与宋勇等29人签订了29份征地协议,新塘村民组向这29人出具收款收据。征地款胡全胜先后两次付800000元和185000元,该款全部进入新塘村民组账目,并仍按人数分给新塘村民组村民,人均得款7000元。新塘村民组所转让的土地经潢川县土地局勘测认定属于农用地,面积30亩。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新塘村民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被告人方勤福作为被告单位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新塘村民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方勤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5000元;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新塘村民组罚金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