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共60项,其中,“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其中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之一。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对量刑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改革了传统的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传统量刑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判决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由于量刑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不清楚量刑的过程,不明白、不理解判决的理由,由此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导致本来公正的判决被告人不服,社会也不满意,影响司法公信力。规范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同时,完善量刑程序。突出量刑公开,也能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的现象,制约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2009年8月2日6时许,被告人吴海鹏在帮其母亲张德秀看守斛山派出所新办公楼建筑工地时,发现侯作俭停放在该工地的一辆蓝色无牌恒胜125型二轮摩托车钥匙没有取下,遂将摩托车钥匙拔掉藏匿。同日11时许,被告人吴海鹏伙同吴开坤(另案处理)趁工地无人之机将摩托车盗走后藏于光山县龙山水库大坝附近的草丛中,案发后,吴海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赃物。被盗摩托车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240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河南省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幅度为800元—10000元,数额巨大幅度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传统的“估堆”量刑方法,被告人盗窃数额接近5000元,应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稍逊,而被告人的父亲则认为被盗赃物已追回退给失主,其子犯罪情节轻微,最多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甚至要求判处缓刑,二者差距甚远。合议庭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首先确定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同时被告人盗窃数额(4240元)超过数额巨大起点三分之一(10000元÷3=3330元),可相应增加刑罚量三个月,最后确定基准刑为一年零三个月。另外,被告人具有两个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①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可减少一个半月;②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可减少一个半月。两次共减少刑期三个月,最后确定宣告刑为一年。合议庭同时考虑到,被告虽属初犯、偶犯,但毕竟是成年人犯罪,且在“两抢一盗”严打期间顶风作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其父亲也对判决口服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