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婚后入赘到女家 也应分配补偿款

  发布时间:2009-11-04 16:34:20


    结婚后到女方家居住生活,却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被告知入赘家庭不能分配,10月1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罗山县某村委会给付原告刘某一家三口土地补偿款3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原籍四川,2002年10月与罗山县某村居民马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7月生育一子。婚后刘某入赘马某家生活,并将户口迁入了被告处,刘某的原籍村委会亦收回了刘某的承包地。妻子马某在被告处分配有承包土地,但刘某及其儿子至今在被告处未分配到承包地。
2008年6月,被告与当地村镇建设中心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并约定给付土地补偿款等。后被告处通过群众讨论确定了人均分配11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刘某要求分得该款时被被告以其妻子马某系出嫁女为由拒绝。后刘某一家三口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刘某婚后即入赘到马某家中居住生活,并将户口从原籍迁入被告处,其原籍亦收回了原有的承包地,其已取得了在被告处分得承包地的条件,故刘某一家基于婚姻和出生的特殊情形均具备了被告处的成员资格,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