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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9-11-04 15:40:50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作为农业大县,国家一级贫困县,农业是根本,农村是大局,农民是主体。近年来,农村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引起了全县的普遍关注。本文试从农村犯罪特点入手,分析其成因并提出对策,以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特点、成因、建议

    一、目前农村犯罪的主要特点

    农村过去一直是刑事案件低发区,但进入90年代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农村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各类刑事犯罪趋上升之势。我县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农村发案和农民作案的一般超过70%,2006年审结刑事案件307件,农村案件223件,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283件,农村案件201件,2008年审结刑事案件313件,农村案件242件。在农村犯罪案件增多的同时并明显地表现出下述四个特点:

    (一)财产型犯罪多,呈类型多样化发展趋势

    盗窃仍然是主要的犯罪形式和手段,约占刑事案件总数50%以上,作案目标主要是畜禽、农用物资、水电设施等等,进城入室偷盗财物及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也比较普遍。与过去相比,作案次数多是盗窃犯罪的突出特点等案件也比过去增多。

    (二)团伙犯罪多,存在向黑社会演变的可能性

    近年来,农村犯罪团伙化现象十分普遍,农村犯罪团伙以临时纠合和松散组合交叉的犯罪团伙为主。一些群众处理民事或经济纠纷,不去找政法机关,而找“黑道上的人”来“摆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犯罪团伙的恶性膨胀。通过调查,发现有三种类型的犯罪团伙极易向社会性质转变,应当引起注意,将之作为打击的重点。一是农村宗族势力犯罪团伙。二是行业恶意垄断基础上形成的犯罪团伙。三是受海外港台影视书刊中有关帮会组织描写的影响,形成的犯罪团伙。

    (三)流动犯罪多,从农村逐步涌向城市

    农村犯罪目前已突破过去那种就地作案、小区域里作案的模式,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的频繁流动,犯罪分子流窜作案的空间大大增加,从农村涌向城市趋势十分明显。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外出“打工”农村违法犯罪现象迅猛上升。如我县在萧山打工的农民中,有少数以盗窃、“双抢”为业。

    (四)未成年犯罪突出

    未成年人由于初涉社会,自控能力弱、可塑性和逆反心理强、情绪易偏激,易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恶习的影响和侵蚀,特别是一些充满暴力和色情的录像、书刊杂志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误导。加之目前我国法律防范体制不健全,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不到位,致使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因而,一些未成年人一旦沾染了一些不良恶习,且家庭、学校教育和管理松懈或失控时,就很容易走向社会的反面,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经统计,去年我县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约占农村刑事案件的43.33%。在这些犯罪案件中,尤以盗窃、抢夺、抢劫案件居多。

    二、农村犯罪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社会矛盾相对集中

    (1)农村劳动力过剩。目前,我县有不少农村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他们中有些人好逸恶劳,不思进取,游手好闲,结帮成派,发展成为地方恶势力,无事生非,动辄打架斗殴或者敲诈勒索他人,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

    (2)民间纠纷增加。一些农村受小民意识和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不能依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遇到矛盾纠纷,往往采取过激行动,导致矛盾扩大化,引发刑事案件。据抽样分析,有近5%的民事纠纷最终转化成刑事案件,导致杀人、放火、伤害、报复性盗窃等犯罪,后果一般也比较严重。

    (二)农村社会管理机制薄弱,对犯罪的社会控制力低

    (1)少数乡镇领导对防治农村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把抓社会治安当作软任务,重一时的打击,轻经常性的治理和预防,防治农村犯罪问题的诸多制度和措施流于形式,没有认真落实。

    (2)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突出表现二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斗争。二是群防群治不巩固。群防群治是当前治理农村犯罪问题的主要手段,但由于落实人员难、落实经费难、落实责任难。

    (3)法制宣传教育缺乏连续性。由于当前农村人员分散,外出人口多,集中普法难,相当一部分农民犯罪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误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

    (三)传统道德沦丧,精神文明建设滞后

    有的地方迷信活动猖獗,赌博成风,格调低下的音像书刊充塞市场,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严重地影响了犯罪的预防。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危害最大的是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涉世未深,可塑性大,模仿性强,对社会上的真假、是非曲直辨别力差,加上现阶段法制宣传不到位、家庭学校教育和管理措施不力,就很容易受社会上黄赌毒等不良恶习的影响,特别是充満暴力、色情录像、书刊、杂志对未成年人的毒害更大。

    三、防治农村犯罪工作的主要不足和疏漏

    (一)少数基层领导对防治农村犯罪缺乏信心

    少数乡镇领导没有很好地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为当地经济不发达,集体经济薄弱,凭现有的经济条件难以根除农村犯罪问题,片面地认为先把经济搞上去再说。表现在防治农村犯罪的各项工作,就是说得多,做得少,消极应付。

    (二)政法机关的“严打”工作存在“死角”

    极少数基层政法部门以罚代刑,对有的案件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致使一批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有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外逃一段时间后,又悄悄返回,有关部门也未对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致使这些犯罪分子得以继续作恶,客观上也加剧了有的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和案发即逃的倾向,增加了打击难度。

    (三)防治农村犯罪的群众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农村防治犯罪的群众基础薄弱,突出表现在:①报案率低。不知报案、不懂报案、不愿报案的现象都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政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②极少数地方基层干部,采取所谓的“用恶人制恶人”。③相当一部分农村文化素质低,“有法不知,知法不依”。④见义勇为、大义灭亲等优良传统未被很好地继承。上述这些因素为不法分子利用后,往往导致个别地方出现“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的现象。

    四、加强防治农村犯罪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能否有效地防治农村犯罪问题,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只要我们真正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防治农村犯罪的各项工作就一定能做得更好。

    (一)县乡领导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县、乡两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到防治农村犯罪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舍得花时间、花精力,加大投入,加强对农村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肩负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在制度上,建议把防治农村犯罪工作像抓经济建设、计划生育那样来抓,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硬化考核指标,作为考察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二)政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提高“严打”水平

    首先,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长期保持“严打”声威,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喘息之机。其次,要严格执法,决不姑息养奸。行政执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加快办案速度,防止久拖不决,影响打击效果。同时,对农村中的各种民事和经济纠纷,都应当积极处理,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防止民商纠纷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

    (三)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是强化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动员和组织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现代传播手段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还要着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积极开展依法治村。三是巩固群防群治组织。四是加强对外出人员的管理。

    (四)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村脱贫致富,消除农村不安定因素

    社会治安稳定,农村犯罪率低的地区的重要经验就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发展经济和勤劳致富上。因此,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不良因素。做好扶贫工作,壮大集体经济基础,走共同富裕之路。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为加强防治农村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支持。

    (五)强化普法力度、加强法律服务
   
    强化普法力度,提高国民的法制意识,加强法律服务,既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客观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地尽快在农村中普及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好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广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不但要让他们知道知道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还要让他们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打击犯罪。目前,一些农村之所以暴力、盗抢、黄赌毒案件时有发生,与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相当大的关系,同时也说明部分农村中存在一些法律的死角。因此,我们的法制宣传工作不能留于作表面文章、街头文章,县、乡两级要组织工作队深入农村,广泛宣传法制,同时加大法律服务意识,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解决农村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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