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柯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4月初,被告人柯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滨县城关豫东南商贸城利用十五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营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等,供他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柯某从中营利。
淮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柯某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系初犯,亦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