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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调解四措施 开创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2009-11-04 08:40:35


    今年以来,淮滨县法院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在调解实践中摸索、总结出“调解四措施”,收到了服判息诉率和调解结案率“两高”的良好效果。1—10月份,该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79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472件,调解结案率达81.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6.47个百分点,服判息诉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1.3个百分点。

    一是庭前摸底,找准“四点”。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辨别出主次矛盾;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以最接近的距离接受对方的条件;找准说服当事人的切入点,使调解方案的确立有根有据不盲目,有条有理不强求;找准法、理、情的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疏导当事人明理、诚信、守法。

    二是及时开庭,力求“四明”。 讲明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风险告知;讲明依据的标准,对于涉及到的具体数额要提供明确的标准和数据,特别是出现不同标准时,详细讲明应当依据哪一个,并阐明理由;讲明调解方案,明确调解方案符合的法律规定,使其从内心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讲明将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让其与法官提供的调解方案相比较,以便做出选择。

    三是创新调解,巧借“四力”。借助法院内部的力量。在调解案件中,有较大难度时邀请庭长主持调解,特殊案件邀请主管副院长参与调解,突出重视,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借助地方行政部门的力量。在调解案件时,积极吸收行政部门等外围力量,多向对接,全方位地化解矛盾纠纷;借助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民调组织熟悉乡土民情,调解起来可对症下药;借助当事人周围的力量。可利用当事人所在村、街有名望的老人、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案件的说情人,帮助法官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四是总结经验,掌握“四法”。贯穿背靠背调解法。通过在庭前、庭中或庭后进行单方调解,使主审法官知晓两方的情况,找准调解的突破口,解决调解瓶颈;融入情理交融法。针对离婚、赡养、扶养、抚养等案件,以情动人,以情暖人,从而化解当事人的心结,达到息讼宁人、案结事了的效果;适时换人调解法。如遇到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此时采用换人调解法会减缓当事人的对抗心理,有利于当事人心里纠结的松动;借助亲情融化法。有的民事案件双方都是亲戚,双方内心深处是愿意和好的,希望有个中间人。通过合情入理的教育,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因反目成仇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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