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捡钱 分钱 找钱 偷钱” 被罚钱

  发布时间:2009-03-27 15:37:40


    犯罪嫌疑人徐某、陈某二人互演双簧,以捡钱、分钱为诱饵,以找钱为借口,对陌生人身上的钱物实施盗窃。日前,徐某、陈某二人被息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7年10月29日9时许,息县东岳镇50多岁的刘老汉用黄布袋装10000元现金准备到息县城关社会保障局交纳保险金,走到息县种子公司附近,被在此等候多时,伺机作案的徐某、陈某发现。二人按照事先的预谋,徐某将准备好的红旗渠烟盒放在刘老汉必经之处,等刘老汉走到烟盒附近,徐某从地上将烟盒捡起,自称烟盒里面有钱,让刘老汉别吱声,答应分给他200元,并将刘老汉领到一个没有人的小巷里,这时同伙人陈某跟上来说刚才他丢的钱被二人捡到,徐某便说愿意掏出自己身上的钱让其检查,并让刘老汉也掏出自己身上的钱核查,徐某趁机将刘老汉布包里的10000元钱盗走,等刘老汉发现后,二人已逃之夭夭,刘老汉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徐某、陈某抓获,徐某、刘某二人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息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