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赔偿中,特别是在死亡或残疾案件的民事赔偿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赔偿,都只对生活费进行赔偿,而未对未成年人教育费进行赔偿,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本文就从在死亡和残疾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谈谈增设教育费的问题。
一、增设高中教育费的赔偿
根据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学生在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的学习期间,由国家承担学费和其它费用,在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国家就不承担学生的一切费用,按照学生6岁入学,学生初中毕业只有15岁,仍就是未成年人,只有学生学完三年高中课程后,才到18周岁。所以,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教育费及其它费用就需学生的家长支付。
在全国各地,普遍是小学和初中学校多,高中学校少,学生初中毕业后,上高中竞争激烈,学生考上高中后继续学习花费高。一个高中学生每年正常花费1.5万元,三年4.5万元(不含高价费)。所以,在死亡和残疾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应增设未成年人在高中阶段的教育费,其教育费的数额可定在4—5万元。
二、增设大学教育费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大学已推向社会,学生上大学的学费及其它费用很高,一个一、二类大学的学生年花费最低在1.5万元左右,四年总花费在6万元左右,如果是三类大学就更多了,四年需8万元左右。象这样高昂的费用,对一个健全的农村家庭来说,培养一个大学生,就很吃力。但对一个不健全的家庭来说,即是在侵权赔偿案件中丧父或丧母,或是其父或其母残疾的家庭,就培养不起了。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个县,从2006年至2009年的四年时间里,有14名学生考上大学后放弃上大学。当然绝大部分是考上三类大学而不上,有些另辟溪径到别的高中复习再考,有些是外出打工(有些是童工),而不再考学。在以上放弃上大学的14名学生中,有5名是父母离婚的家庭,有6名是丧父或丧母的家庭,有3名是父亲残疾的家庭,其中有一姓卢的,其兄妹俩因父亲在交通肇事中去世,同时放弃上大学,其兄考上大学时19岁,其妹考上大学时只有17岁,而且还属于未成年人。
所以,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仅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是不够的,还应增设对未成年人教育费的赔偿,其数额应在4—6万元之间。
三、造成赔偿的案件
造成赔偿的案件,主要是对造成死亡或致残的案件,其主要有五种。一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的案件。二是雇员损害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的案件。三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的案件。四是工伤案件(这类案件由其他部门处理)。五是其它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的案件。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动物咬人致死或残疾、污染、悬挂物脱落等。这几类案件的赔偿项目很多,但唯独没有对未成年人教育费进行赔偿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都只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并特别提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致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如果学生因没有得到教育费的赔偿而无法接受应有的教育(或是继续受教育),这是否有悖于法律规定。
因此,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只有增设教育费的规定,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或是继续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