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诉讼活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同样遵循调解原则,但由于再审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调解结案率一直很低。因此,如何提高再审案件的调解率,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息县法院根据历年审判监督工作实践,认为再审案件调解率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 形成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首先,再审案件多为陈年积案,当事人多方上诉、缠诉多年,矛盾激化,积怨较深,调解基础差。其次,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即使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相一致时,仍以为法院会为其“伸冤”,不肯向对方妥协。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调解。
(二)审判人员方面的原因。
(1)、部分法官对调解在再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调解费时费力,再审案件要调解“难于上青天”,与其长时间地做当事人调解息诉工作,不如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更容易“案结事了”。
(2)、个别法官调解方法简单,业务知识、社会阅历不足,调解技巧还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没有充分做到“因人施策”,同时,对当事人缺乏耐心和法律释明工作,致使其所承办的案件调解率极低。
二、再审案件调解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及对策
针对以上制约和影响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开展的因素,结合再审审判实践经验,笔者建议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背景下,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以期更好地运用调解结案方式,减少社会不稳定隐患。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再审调解机制,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实践证明,凡是调解意识强的再审法官,调解撤诉结案率往往较高。首先,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二是调解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三是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减轻了当事人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二)提高再审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注重调解方法,讲究调解技巧。再审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再审法官要善于把“五心”、“五好”贯穿审理全过程中,不管当事人的要求是否有理,都要做到热心、耐心、恒心、诚心、公心,站好位、把好脉、学好度、开好方、用好法。同时灵活运用“背靠背”,亲情劝说、换位思考和利益说评等调解方式,力促当事人和解。在案件宣判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密切注意其思想动态,促使放弃上访、申诉的苗头,使调解工作贯穿整个再审过程。
(三)凝聚社会合力,畅通调解渠道,确保案结事了。解决再审调解难的问题必须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和指导,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另外,还要取得委托使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配合和支持,形成良性“互动”,以更好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