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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山法院“五个结合”创新行政审判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09-11-03 14:54:58


    近年来,光山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充分认识服务“三保”大局,积极树立协调理念,不断创新协调机制,为该市经济平稳发展、地方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结合,做到监督与维护并重。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理的主张和请求,积极创造条件为相对人协调处理,以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钝化官民矛盾;对于相对人提出的不合理的主张和请求,不予迁就,不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作无原则的协调,坚决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诉前、诉中、诉后协调相结合,将协调理念贯穿始终。立案前,立案部门做好诉讼引导,努力通过诉前协调解决纠纷,同时为下一步立案审理打好基础;审理过程中,通过庭前、庭中、庭后的协调,梳理矛盾解决问题;即便在诉后,法院在已作判决的前提下,也积极为双方创造协调的机会,以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三是案中纠纷协调与案外纠纷协调相结合,找准突破口解决实质问题。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瑕疵,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建议行政机关改正,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但行政诉讼往往有特殊性,当事人所诉的标的往往并非其所要真正意图解决的问题。如当事人起诉拆迁许可行为,本意往往是想解决案外的拆迁补偿问题;当事人起诉产权登记行为,其真正目的往往是使买卖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为此,法院因案制宜,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协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纠纷。

    四是行政权益协调与民事权益协调相结合,找准着力点化解纠纷。对于相对人行政权益受到侵害的,如行政处罚类、不作为类案件,行政机关存在违法的,通过着力做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类案件,行政机关仅基于公权力处于中间人地位,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往往是解决纠纷的根本所在,通过着力做原告与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以彻底解决纠纷。

    五是单方协调与多方联动相结合,全面推进协调机制。光山法院不仅通过自身努力与当事人沟通协调,而且积极创建多方参与协调平台,通过几方面的合力协调来共同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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