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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猎枪打野鸡 构成犯罪入囹圄

  发布时间:2009-11-03 14:21:33


    被告人齐某用自制的火药枪打得野鸡三只,换来徒刑六个月,实在不值。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齐某接到判决书后,后悔不迭。

    2008年1月8日、9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携带其自制的单管火药枪到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范山村打猎,打得野鸡三只。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齐某家中依法查获并扣押齐某自制猎枪1支、火药1包、钢珠1包。经鉴定该猎枪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能致人伤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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