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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准予离婚并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03 10:35:12


    明知自己有配偶,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此引起离婚及损害赔偿诉讼。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诉讼案,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0000元。

    原告李世新与被告张霞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活充实而又平淡。2007年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得知被告已与同县他乡的盛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经原告反复劝告,被告不思悔改,坚持不愿回去与原告继续生活。原告为此提出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依法已形成事实婚姻,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原告为此提出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因被告有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法应给予支持,综合被告的经济状况、赔偿能力等因素,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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