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财产虽然分割,但共同债务亦应偿还。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是夫妻的两被告齐某和董某共同偿还原告豁某的菜款3747.90元。
被告齐某、董某原系夫妻。2004年—2005年度,被告齐某经营一酒店期间,原告豁某卖给其青菜、鸡、甲鱼等,计款3747.90元。被告齐某、董某给原告豁某均出具有欠条。后两被告齐某和董某离婚,二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原告多次持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齐某和董某欠原告豁某菜款在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二人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但原告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二人主张权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