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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纳税触刑律 积极补交从轻罚

  发布时间:2009-11-03 10:08:45


    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拒绝缴纳应缴税款,日前,李某被光山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拿到判决书的李某后悔莫及,并表示以后一定按时依法纳税,做一个守法公民。

    2005年12月27日,李某承建某中学教师住宅楼,合同约定,李某承担各项行政管理费用,并依法纳税。该工程总造价1625000元,应缴纳税款合计69712.50元。2007年11月19日,李某向光山县地方税务局纳税5000元,其余税款一直拖着不缴。后地税局又四次向李某下达催缴通知书,但李某均以种种借口拒不纳税。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经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款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及时补缴了全额税款,并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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