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淮滨法院在开展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调解衔接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使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得以有效运作,建立起了五项制度,有效促进相互衔接配合,大大提高了该院处置一些重大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这些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有力维护了全区社会安定稳定,推进了“平安淮滨”建设。
一是诉前调解制度。主要是对部分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简易案件在立案前由诉前调解室先行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即时履行的不再立案,当事人需要对协议进行确认的,法院当即予以确认,发放调解书。
二是委托调解制度。即对法院已受理的属于同一区域、同一部门或适合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委托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三是协助调解制度。即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协助调解。
四是调解确认制度。即对调解组织和有关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愿意申请法院予以协议确认的,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五是巡回审判调解制度。即由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和基层法庭人员专门派一部车辆、每周二带案到各乡村,到田间,到地头,进门入户进行巡回审判调解,从立案、受理、调解、归档全方位当面指导调解工作,提升基层调解工作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