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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受益法不许 不当得利须返还

  发布时间:2009-11-02 14:51:25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朱某不当得利款2.25万元。

    2006年7月,被告张某持中国银行卡到中国银行信阳市平桥支行营业部取款2.50万元,分理处员工朱某即原告为其办理取款手续,付给张某2.50万元,但因疏忽,朱某将银行内部帐务记为2500元,致使被告张某的银行卡少扣2.25万元,原告所在单位损失2.25万元。约10分钟后,原告发现错帐,当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将此2.25万元补上。事发后,被告辩解其仅取款2500元,双方遂酿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取款2.5万元而其银行卡上仅被扣除2500元,无端获得2.25万元,属不当得利行为。原告朱某向单位填补2.25万元,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而使财产受损,系本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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