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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小槌说法 | 口头用工非“免责牌”,安全经营切莫侥幸

发布时间:2026-09-16 12:44:30


未签订用工协议,发生人身损害是否无需担责?口头雇佣的约定,能否成为事故赔偿的免责理由?近日,罗山县法院调解一起个体工商户帮工受害纠纷,以典型案例明确劳务用工权责,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也警示小微主体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基本案情









2025年底,某鲜肉店经营者小帅因生意繁忙、人手短缺,口头雇请朋友小壮到店帮工,约定月薪5000元,工作时间为早6点至下午1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6年2月某日上午,小壮应顾客要求,用轧骨机将排骨轧成短截时,左手拇指被轧断,送医后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小壮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营养期各30日。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壮诉至法院,要求鲜肉店及小帅赔偿9万余元。



法院调解







罗山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陈长春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小壮与小帅是多年朋友,小帅对小壮受伤表示同情,愿意赔偿,但认为金额过高,且小壮未按规范操作、自身过错较大。


陈长春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先向双方释明:虽然只有口头约定,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鲜肉店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操作培训,应负主要责任;小壮操作危险设备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但小帅仍坚持小壮工作时聊天分神,至少自担50%责任;小壮则认为小帅未培训、选任有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此后,陈长春多次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工作,一边向小帅讲清用工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风险及朋友情谊,一边疏导小壮考虑诉讼成本、友情因素,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经多轮耐心调解,双方态度逐步缓和,小帅愿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壮表示同意,但要求当庭一次性付清。最终,鲜肉店及小帅一次性赔偿小壮7.4万元,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一、口头用工不是“免责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实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事实劳务关系依然成立,用工者不能以“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说”为由一推了之。


二、安全责任按过错划分。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开展必要操作培训、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等义务;提供劳务一方也应规范操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未尽各自义务的,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鲜肉店未培训、未提供安全防护,承担主要责任;小壮操作时未尽注意,承担次要责任。


三、用工要规范,维权要留痕。用工者即使是短期、临时用工,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和安全责任,进行岗前培训,并通过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安排、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发生意外后依法理性维权。


法官提醒:口头约定虽方便,但安全责任不能“口头化”。事前把权责说清、把培训做实,事中把防护管好、把操作规范,事后才能少一些“帮忙”变“伤害”的遗憾。


(罗山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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