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斩断的是婚姻关系,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爱义务不会随之消失。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孩子报辅导班、选择寄宿学校、进行牙齿矫正等情形十分常见,但由此产生的大额额外支出,是否都应当由另一方共同承担?近日,信阳中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二审案件,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切实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情回顾
肖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11年生育一子小李。2016年双方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李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之后,李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每月足额给付抚养费。
此后肖某独自抚养孩子,因需要兼顾工作,便安排小李在2023年—2025年就读寄宿制学校,产生学费35155.23元;另外还支出课外托管补课费20077.38元、乒乓球暑期班费用880元;同时产生配眼镜费用1292元、2024—2026年口腔门诊诊疗费用7300元,各项费用合计64704.61元。
肖某认为上述均是抚养孩子产生的实际开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上述教育、生活相关全部费用。
法院调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开支属于为孩子个人形象提升、培养兴趣爱好的支出,超出平常抚养费范围,双方均应当予以承担,判决李某承担上述费用的一半,即32352.31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十分激动,互相指责。
“法官,现在哪个孩子不是在呵护下长大的,我一个女人带着孩子还要工作,不送寄宿学校孩子谁来照看?学习压力这么大,不报课外辅导班孩子跟不上怎么办?配眼镜、牙齿矫治,哪一项不是为了孩子,哪一笔钱不是我实实在在付出的。他作为父亲,难道每个月只给1000元就万事大吉,就不能多关心关心孩子吗?”谈及孩子,肖某情绪十分激动。
而上诉人李某亦是满腹委屈:“我一直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抚养费本身就包含教育费、生活费。这些辅导班、寄宿都是她单方面决定的,事前根本没有和我商量,难道我都要一并承担?”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益,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均有一定合理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无论维持或者改判,都会进一步激化父母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
承办法官分别与二人沟通,充分倾听双方现实难处。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厘清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基础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的法律边界,区分必要刚性开支和单方选择的提升型消费,引导二人跳出争执,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换位思考。
经过多轮电话沟通劝解,8月28日,法官组织双方开展线上调解。经过法理与情理双重疏导,李某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向其子小李的银行账户支付教育、补课、配镜及牙齿矫治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肖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案款当场履行完毕,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信阳中院民一庭法官 李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里的“必要”,一般指维持子女基本生存、教育、医疗的刚性支出。高价寄宿学校、课外补习、兴趣培训班、非紧急的牙齿正畸等,属于提升型消费。该类大额支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尽可能事先与另一方协商沟通,不能将自己选择的高标准消费,直接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买单。
家事审判工作中,法官不仅要准确把握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更要强化调解意识,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婚姻关系虽已解除,但对孩子的爱与责任并未终结。希望离异父母多一份理性沟通,少一些对立争执,避免让孩子成为离婚纠纷的牺牲品,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信阳中院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