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老人步行在马路上
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全身多处骨折
交警队认定机动车主责
但保险公司却拒赔老人的误工费
超龄人员能主张误工费吗?
基本案情
邓某驾驶货车与步行的张某(女,73周岁)发生碰撞,致张某全身多处骨折并构成残疾。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邓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老人远超退休年龄、误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张某误工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的本质是填补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实际收入减损,其认定不应机械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唯一界限,而应以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存在稳定劳动收入、是否因案涉事故产生收入损失为核心判断标准。受害人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若能举证证明其仍具备相应劳动能力、存在实际劳动收入的,其误工费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虽已年满73周岁,但提交了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的微信收入流水,另有批发市场相关证人出具书面证明并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事故前长期在农贸市场从事蔬菜售卖经营、每月存在数千元稳定收入的事实,故对张某具备相应劳动能力、存在实际劳动收入的基础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综合考量张某的年龄、身体状况、经营规模,以及本地蔬菜批发零售行业的普遍收入行情,法院参照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20.62元/天,酌定按50%的比例计算其误工损失,对张某的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内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定退休年龄并非认定误工费赔偿资格的唯一标准,亦非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的法定事由。误工费的立法本意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收入减损,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应围绕以下两个核心要件综合判断:
一是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相应劳动能力。劳动能力认定不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绝对界限,即便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若其身体状况符合劳动条件、仍可从事对应生产经营活动的,即具备主张误工费的主体基础。
二是受害人是否存在稳定劳动收入且因事故实际产生收入减损。误工费赔偿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原则,受害人应对其事故前存在合法劳动收入、事故直接导致收入减少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事故前持续从事生产经营、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因受伤误工实际导致收入减少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蔬菜售卖交易流水、农贸批发市场商户的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其事故前具备劳动能力、存在稳定劳动收入的事实,故法院对其误工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城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