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深化对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认识。各审判业务庭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结合典型案例和审判实践,认真总结调解经验,不断丰富和改进调解方法和手段,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二是进一步拓宽调解范围和领域。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以调息争”、“案结事了”;对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积极尝试调解解决;执行程序中大力提倡以和谐稳妥的方式解决问题,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探索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行政案件协调模式,有效提高运用“和谐”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整体水平。三是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的关系。把遵循审判规律和遵循社会经济生活规律相结合,加大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案件调撤率的同时,避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不良倾向。四是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专门调研工作。注重培养法官在调解工作中以创造性思维化解矛盾的能力,坚持把调解效果作为检验调解成败的重要标准,不断激发法官进行诉讼调解的积极主动性,推动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