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不满破产安置,企图要挟政府满足其无理要求而非法游行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光山县水泥厂工人,该厂破产后,刘某等人因不满安置方案,为迫使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待遇,于2009年6月10日上午与该厂其他下岗职工多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打着标语,拉着横幅,沿光山县县城主干道非法游行,并沿途呼喊口号,敲打脸盆,时间持续一个多小时,引起路人围观,交通堵塞。刘某带队游行并指引行进路线,当公安民警上前制止时,刘某极力反抗,咬伤民警,并将执行公务车车门踢坏。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经批准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游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非法游行罪,遂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