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14 22:38:08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6)豫15执57号,申请执行人:蓝祧航,案外人(收款人):徐园园,系本案被执行人。发放金额人民币3050.00元,发放事由:在本案于2026年3月5日执行完毕结案后,被执行人徐园园误向人民法院转款3050.00元,申请法院予以退还。承办人:熊涛。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671106。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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