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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状告残疾子 诉前调解化恩怨

  发布时间:2009-11-02 09:41:36


    10月27日,浉河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工作圆满调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使一对特殊的当事人当庭相拥而泣,尽释前隙。

    51岁的原告刘某某和25岁的被告刘某系父子关系。刘某某于10年前与刘某某生母离婚,当年15岁的刘某由其母亲抚养。刘某某于2002因高坠致残双腿,成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严重残疾人。在刘某及其亲戚的要求、说合下,刘某某将其位于浉河区某贸易市场内的一处近100平方米的门面房交给刘某经营手机销售等生意以谋生。由于双方系父子关系,且考虑到残疾人刚开始做生意的不易,当时并未签订租赁合同或约定租金,刘某亦未向其父刘某某交纳租赁金。但刘某在近几年来生意较好的情况下仍不交纳租金。刘某某多次催要均未果且发生争吵。刘某某一气之下于10月23日将儿子刘某告到浉河区法院,要求解除与儿子刘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并追索前几近的租金5万元。

    浉河区法院立案庭收到刘某某的诉状后,鉴于原、被告双方系父子关系,且被告系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父子对簙公堂,促成和睦融洽的父子关系,妥善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决定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10月27日,立案庭承办法官组织刘某某父子进行了诉前调解,依法向他们详细解释说明了关于房屋所有权、房屋租赁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刘某拒不交纳房屋租金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对刘某某多年来关心、支持残疾儿子的行为予以赞许,同时要求双方在既要依法调整租赁关系,适当收取、交纳租金,又要操守传统美德,保持父子和睦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法官的耐心释法和真情劝导工作感动了刘某某、刘某父子双方,当场达成了父亲放弃以前所有租金要求,儿子愿意从此每月交纳租金2000元的和解协议,且刘某当场交给父亲刘某某当月租金2000元。刘某某感动不已,带着泪花与法官握手致谢,并与儿子刘某抱头痛哭,然后推着坐在轮椅上的儿了刘某走出法庭。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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