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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曝光消费陷阱!信阳法院发布7起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6 09:50:11







诚信护航消费,司法守护民生。在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信阳两级法院聚焦网络诈骗、假冒伪劣、药品安全、美容诊疗、旅游服务等群众身边的消费痛点,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虚假宣传、无证经营、销售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以司法裁判守护公平正义,以法治力量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从二手平台低价陷阱到短视频免费骗局,从无证诊疗风险到假冒名酒欺诈,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严惩侵权失信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二手平台“低价”卖手机?

专盯未成年人下手的“空头支票”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虚构有二手手机出售的事实,在某二手交易平台APP及微信群内针对不特定人发布虚假信息,当被害人联系王某购买手机时,王某隐瞒自己并无手机出售的真相,以支付手机订金、缴纳保证金、收取快递费等各种理由,骗取四名未成年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典型网络虚假购物诈骗案件,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防范意识弱的特点,在二手交易平台和社交群发布虚假手机售卖信息,以订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钱财,作案对象针对性极强。

该案警示广大未成年人要提高网络防诈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低价商品信息,切勿随意向陌生账户转账;同时也提醒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反诈教育和金钱观引导,守护好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网络平台也应强化信息审核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及时排查、封堵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信息,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



案例二



“无偿领猫”?

当心是“有偿”陷阱!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利用快手平台发布“评论无偿领猫”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隐瞒赠猫老板、快递员均为其本人的事实,以收取快递费、保证金、购买猫粮等名义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当下短视频平台成为大众日常使用的社交娱乐工具,也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新阵地。本案被告人利用短视频平台发布“评论无偿领猫”的虚假福利信息,抓住群众贪小便宜的心理吸引关注,再以快递费、保证金、购买猫粮等各类名义层层加码骗取钱财,作案手法隐蔽且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该案的判决警示广大群众,面对网络上各类“无偿领取”“免费福利”等诱人信息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的利好信息,凡是要求先行缴纳费用的“福利”均为诈骗。同时也提醒短视频平台需强化信息审核与监管,及时排查清理虚假信息,共同筑牢网络反诈防线,守护群众的财产安全。



案例三



“抖音官方”带你“暴富”?

团伙公司化运营,专割创业“韭菜”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周某、段某、朱某等人依托多家文化传媒公司,搭建多部门分工的运营体系,针对抖音课程精准客户,虚构与抖音官方有合作的事实,通过夸大宣传、固定话术,让被害人误以为其能帮忙运营抖音账号、涨粉带货盈利,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同价格的套餐,实施网络诈骗并骗取大量钱财。

裁判结果

三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抖音官方有合作,能够帮助被害人运营抖音账号获取利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相关合同,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三年四个月,十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短视频平台,以“网红培训、直播带货”为噱头的典型团伙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借助公司化运营模式,设立多部门分工协作,虚构与抖音官方的合作关系,通过夸大宣传、固定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其购买高价培训套餐,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专业性,侵害众多想要通过短视频创业的群众的财产权益。

被告人以公司形式掩饰非法诈骗目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型变种,社会危害性大。该案的判决警示广大群众,面对各类网红培训、电商带货加盟等宣传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与平台官方合作”“包教包会、快速盈利”等虚假承诺,选择创业培训、合作项目要核实机构资质和真实合作关系,避免因贪图创业捷径而陷入诈骗陷阱。同时也提醒短视频平台要强化平台监管,打击虚假宣传、冒充官方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平台生态和用户合法权益。



案例四



购买并销售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周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某镇某村一体卫生室负责人。2021年5月,周某某应患者要求帮忙购买“停喘某”胶囊,其根据药瓶上的联系电话添加对方微信,以15元/瓶的价格进购100瓶“停喘某”胶囊,后以18-2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患者用于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疾病,获利300元。经认定,该批产品系药品,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且含有“醋酸泼尼松”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购买并销售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周某某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药品管理犯罪案件。被告人作为村卫生室负责人,明知药品来源不明、无批准文号,仍购进并销售给患者,虽涉案金额不大,但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是从源头防范假药劣药流入市场的必然要求,有力维护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警示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经营,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案例五



无资质提供诊疗服务致损害,服务合同无效须担责——陈某某、刘某某诉余某某、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陈某某、刘某某之女小陈因右下肢烫伤后瘢痕增生,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余某某。余某某在某美容养生会所(登记为某某美容店)查看小陈瘢痕情况后,称自己有成功治疗案例,可以为小陈治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由余某某提供一份《医药咨询登记表》备案。自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余某某提供药品并指导用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治疗费用11万余元。治疗一年多后,原告认为女儿瘢痕未好转反而恶化,遂带其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下肢瘢痕增生、瘢痕挛缩畸形、瘢痕溃疡,需住院手术治疗。原告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查明,被告余某某无相应诊疗从业资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某未取得诊疗从业资质即提供诊疗服务,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告余某某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审查义务,亦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损失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医疗美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被告无资质擅自开展瘢痕治疗,不仅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明确了无资质从业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合同无效,并判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既警示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资质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也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核实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资质,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避免“美容”变“毁容”。



案例六



旅客在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杨某某与某旅行社公司等三人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单位与被告某旅行公司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及保险等事宜。原告杨某某系该单位职工,报名参加此次旅行。旅行途中,原告在前往景区水上龙舟划船景点途中滑倒致骨折,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原告在旅游中因意外受伤,被告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亦应自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6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尽到合理提示、充分告知和有效防范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本案裁判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后,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防范风险;同时警示旅游经营者规范服务、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



案例七




销售假酒构成消费欺诈 经营者应退一赔三——韩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先后在被告张某某处购买白酒,累计支付货款5.08万元。原告称案涉白酒用于送礼,后收礼人反馈酒水存在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遂向相关部门举报。经鉴定,被告销售的上述两款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系低价酒灌装高档酒瓶制成,但假酒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12月,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侵权白酒货值5.08万元、未销售侵权白酒货值1.805万元,违法经营额合计6.885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双方后续协商赔偿仍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诉求判令被告返还购酒款5.08万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0.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假冒白酒,误导消费者、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酒款5.08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5.24万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酒类产品利润偏高,部分商家为牟取暴利,以次充好、售假欺瞒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可依法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主张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若假酒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在品牌、产地等方面欺诈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适用退一赔三;若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含工业酒精、甲醇超标,或是三无产品、来源不明、无证生产等),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适用退一赔十。消费者买到假酒,务必妥善固定付款记录、购物收据等购酒凭证及假酒实物,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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