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的漏洞,确保案件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却滥用管辖权异议变相拖延诉讼,这既背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又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近日,平桥区法院在审理涉及某建工企业的相关案件时便依法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了惩戒。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平桥区法院受理了原告A建材公司与被告B建工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将其诉至平桥区法院。随后,被告B建工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不应由平桥区法院管辖。平桥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石家庄市某法院,但案涉合同主要内容是原告提供材料和劳务按被告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其本质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该《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实际上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信阳市羊山新区,属平桥区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平桥区法院具有管辖权,遂驳回了B建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在B建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后,信阳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B建工公司作为被告的另一案件又在平桥区法院审理,其在同一工程项目、同样适用专属管辖情形的情况下,仍向平桥区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平桥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5年1月,平桥区法院受理了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B建工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B建工公司向平桥区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经平桥区法院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工程所在地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约定管辖的规定,平桥区法院具有管辖权,遂驳回了管辖权异议。被告上诉后,信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紧接着,在平桥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被告B建工公司在同一工程项目、同样适用合同约定管辖情形的情况下,再次告知法院准备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不再到庭参加庭审。
承办法官知悉后严肃告知被告B建工公司:其在多次诉讼中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法院审查已明确裁定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仍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不参加庭审,其本质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审判活动进行,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对此行为,法院可以给予惩戒。在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B建工公司表示不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按照传票时间参加了庭审。
法官说理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性诉讼权利,在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提醒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审慎适用管辖权异议,如恶意拖延诉讼、肆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扰乱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坚持规范与惩戒并举,在完善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审查、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同时,依法严惩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确保诉讼程序高效推进。同时也诚挚希望各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理性行使诉权、节约司法资源,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
(平桥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