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或许不像职场拼搏那样引人注目,但它如同基石一般,默默支撑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近期,固始县法院分水法庭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生动展现了《民法典》如何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与“司法公平裁量”之间,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撑起了一把权利保护的“法律之伞”。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12年在北京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没有工作并主要在家照料李某的年迈父亲。2020年9月,李某向徐某出具一份手写字据,约定:每个月给徐某3000元用作生活开销,1年后给徐某办理北京户口,如果农科院旁的房子卖了给徐某100万元 。2023年2月,李某父亲病逝。2023年10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5年,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李某应履行字据承诺,称其照顾李某父亲十余年,涉案房屋也已经以数百万的价格卖掉了,要求李某支付100万元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本案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以及具体数额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只要一方在婚姻关系中负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就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而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徐某长期在家照料老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明显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
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法律遵循“协议优先,司法酌定”的原则。李某出具的字据,虽然不一定直接构成一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但它能够证明双方曾就经济补偿事宜达成过初步的合意,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了十余年,徐某为家庭付出了诸多辛劳,法院最终酌情判定李某支付50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一数额,既认可了徐某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和实际履行能力。
法官说法
本案是《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典型应用,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
第一,正视贡献,彰显公平。 法院的判决明确宣告,家务劳动并非“无价”的。它创造的家庭幸福、节约的社会成本,都具有重要价值。法律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致力于矫正因家庭分工可能导致的权益失衡,努力实现离婚时的实质公平。
第二,尊重意愿,司法保障。 法律鼓励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自行协商离婚经济补偿事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当协议约定不明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的裁量权就发挥着关键的“托底”作用。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补偿结果既能认可一方的付出,又符合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简单处理。
第三,权利平等,性别中立。 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而不是特定的性别。本案中,作为男方的徐某获得了经济补偿,清晰地表明法律是基于事实和贡献来进行评价的。这有助于倡导和建立平等、互助、互谅的现代家庭关系。
通过这个案件,人民法院不仅保障了案件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家务贡献值得被看见、被尊重、被合理衡量。它鼓励家庭成员之间更加珍视彼此的付出,同时也提醒社会,司法的天平始终致力于守护那些无法用账本记录,却默默守护着家庭幸福的汗水与牺牲。
(固始县法院分水法庭 李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