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也能引起官司。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口是生非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再审案。原审以周中全侵害袁忠勇名誉权,判决周中全向袁忠勇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抚慰金。
袁忠勇与周中全皆是光山县十里镇姚寨村村民。2005年底,周中全的耕牛被人夜里盗走,但此后一年多一直没有报警。2007年6月,周中全听说其牛为袁业华所偷并藏匿袁忠勇家,便信以为真。找中间人私了。袁业华听说后立即找到周中全家对质此事,袁忠勇知晓此事后也立即前往周家对质,引起名誉侵权纠纷。其后,在十里镇姚寨村民委员会干部出面调查解决过程中,周中全依然口气强硬,认定二袁合谋盗窃了他的牛,要求限时私了。周中全所说的偷牛目击证人汪广明、贾永生等也相约到周家对质,周中全便开始否认其认定的二袁盗牛事实,称把牛牵到袁忠勇家藏匿为袁业华所说。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中全道听途说袁忠勇与袁业华“合谋”盗窃事实后,以为胜券在握,在找人说合私了和当事人、证人对质及村干部调查中,皆口无遮拦,散布袁忠勇窝藏事实,致许多村民知晓,被告周中全对原告袁忠勇构成名誉侵权。鉴于被告是盗牛案件中的受害者,财产已经受到损失,赔偿能力受到影响以及侵权范围不是很大等情况,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酌定1000元。判决:被告周中全书面向原告袁忠勇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材料复印十份,于双方当事人所在村支部及村民组进行张贴);被告周中全赔偿原告袁忠勇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周中全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周中全申请再审。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周中全道听途说,无事实根据地怀疑和散布袁业华盗牛后藏匿到被申请人袁忠勇家中的信息,在和当事人、证人对质及村干部调查中,仍语气肯定,口无遮拦,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此损害结果与其言行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问题的解答》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审遂作出维持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