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1.案号:(2025)豫1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陈禹铭,案外人(收款人):陈昆,系本案申请人的父亲,发放金额人民币316572.00元,发放事由:申请执行人陈禹铭因其未成年,委托陈昆代为领取执行款,承办人:郑鹏飞
2.案号:(2025)豫15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戴月萍,案外人(收款人):戴建华,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父亲,发放金额人民币263285.00元,发放事由:委托戴建华代为领取执行款,承办人:郑鹏飞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671108。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