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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连营”致相邻车辆受损,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5-10-31 15:07:32


在生活中,意外总是猝不及防。当车辆起火,不仅自身难保,还可能殃及邻车,此时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往往错综复杂。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3日,被告小帅的A货车与原告小壮的B货车并排停放在某砂石集散中心院内。当日13时许,A车辆驾驶室突然起火,火势蔓延至相邻车辆,导致两车严重损毁,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所幸无人员伤亡。


《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原因排除自燃、雷击,不排除遗留火种或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因就财产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小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小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陈景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从减少诉累、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小帅名下A车归原告小壮所有;二、被告小帅于调解当日另行赔偿原告小壮各项损失合计4万元。目前,上述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Q

火灾原因无法完全明确时,如何依法认定责任并高效化解纠纷?

A

财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权利人认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遭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赔偿的案件即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本案中,起火点位于被告车辆驾驶室内部,且排除自燃、雷击等外部不可抗因素,表明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疏忽(如未及时排查线路故障或清理遗留火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尽管消防认定书未明确具体起火原因(仅表述为“不排除遗留火种或电气故障”),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法院可结合常识经验推定因果关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如提供车辆定期检修记录、排除自身管理疏漏等),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考量了原告实际损失、被告履行能力及责任比例,通过“车辆折抵+现金补偿”方式实现公平救济。




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想要避免因过失或过错造成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受损,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高温环境车内需防火防爆,高压气体容器、大功率电器是防范重中之重;

狭窄空间通风不佳,审慎防范有毒有害气体;

身处高层平台、建筑时,确保通道、护栏齐全,谨防高空坠物;

暴风暴雨天气尽量减少外出,同时远离临时搭建的建筑物、高层楼房、电线等。


(商城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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