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木材厂、杨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案——以鉴促调高效化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368-579
关键词: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期”认定 赔偿金额认定 人民调解 先行鉴定
基本案情
杨某受杨某甲雇请,在杨某甲经营的某木材厂从事木料加工工作。2023年8月18日,杨某在木材厂加工木板时,因操作不慎受伤,被机器锯掉左手5根手指。杨某先后三次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但左手功能已基本丧失,因手指缺失造成终身残疾。杨某甲和某木材厂仅支付了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木材厂、杨某甲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
一是深入沟通,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员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成因、主要的争议焦点以及对纠纷解决的预期等,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范围(主要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标准)以及赔偿金额标准均存在较大争议。为推进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先行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报告明确伤情,进而确定赔偿金额。
二是先行鉴定,确定赔偿标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协助开展先行鉴定工作。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构成七级伤残,损伤后误工期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仍争议较大。杨某认为目前家庭经济拮据,自己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年纪轻轻就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整个家庭而言无异于天塌地陷,希望根据伤情结果赔偿25万元。杨某甲则认为发生意外事件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自己愿意配合解决问题,但是木材厂效益一般,运转也困难,希望杨某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赔偿款。
三是耐心沟通,促成和解。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立即进行情绪安抚,同时采取“背对背”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沟通,充分了解各自的预期。在结合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及杨某甲实际赔偿能力的基础上,再次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和细化,既考虑杨某继续用钱的需求,又把杨某甲的经济能力摆开来讲。经过多轮劝导及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杨某与某木材厂、杨某甲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甲和某木材厂分期赔偿杨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解纷要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直接关系劳动者生命健康权保障,属于典型的民生案。该类纠纷对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如果通过审理程序解决,将耗费当事人大量的经济、时间和精力成本。对此类纠纷,适宜通过调解方式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解决。本案中,调解员发挥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安抚当事人情绪,搭建沟通桥梁,找准争议焦点。调解过程中,鉴于双方对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争议较大,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就“三期”认定等争议点达成共识,进而帮助双方当事人对解纷结果形成合理预期,理性确定诉求,同时发挥“以鉴促调”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最终实现纠纷高效化解,不仅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也帮助劳动者尽快拿到赔偿,做到实质解纷。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新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