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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法依 和谐调解民心顺

——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余继田

  发布时间:2009-10-16 14:38:10


    余继田是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一名普通法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今年八月他在两天时间内,当庭成功调解8起系列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信阳日报头版头条,河南法制报整版给予了及时报道,中国法院网、河南法院网、大河网、平安网等网络媒体也纷纷给予转载。

    说到成功,确实如此。因为,两天调解8起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打破了信阳中院调解案件的历史记录,调解效率之高也是该院史无前例的。尤其是,在案件结案后,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同时给信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冀荣赠送锦旗,被告赞扬法官“公平公正公明,用心用法用情”;原告称赞他们“和谐调解促和谐,人民法院为人民”。这样的效果,在全省法院系统也是难得的范例。

    余继田的事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公心才能体现为民情怀。信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2002年才成立,在该市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对知识产权存在着“三不”,即认识不高,保护意识不强,侵权行为不觉。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郑州市中级法院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可达数百件,而信阳中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只有数十件。而且这些案件大多是像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侵犯专利权纠纷等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含量”不高。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信阳的快速崛起,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今年前9个月,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4起,其中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1件、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4件、影像制品著作权侵权纠纷8件,专利合作纠纷1件。这些案件中由余继田主审的13件,均调解结案,调解率达100%。具有代表性的就是8起系列著作权纠纷案。

    这8起系列著作权纠纷的原告叫马晓贵,是河南商丘人,享有河南地方戏坠子《十八家少国公》,《李娘娘还朝》和豫剧《薛刚反唐》等数十个地方戏曲目的著作权。2008年底,他在信阳发现,当地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名被告,采用不同形式销售其享有著作权曲目的复制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马晓贵将这8名被告告上了法庭。马晓贵要求8名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4万元,8名被告最多的被要求赔偿5万元,最少的1万元。

    可以说,这是该院首次批量受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当余继田接到担当主审案件的任务后,深深感到担子不轻,责任重大。想想看,这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比例是“一比八”,被告分别是信阳的知名企业和影响较大的个体户,如果处理不好,对原告来说,不仅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河南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对被告来说,既关系到直接经济利益,又关系到他们在商界的声誉。余继田在考虑这样的“一碗水”该怎样端平呢?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人说“法院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还有人说“法官帽子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类似这样的说法,是社会上少数人对法律的浅识,对法官的偏见。其实,我国的法律条条款款处处体现公正,我们的法官人人都有为民情怀。余继田认为,这种情怀具体到案件上就要体现公心。为此,余继田从公心出发,考虑到原告马晓贵是外地人,到信阳开庭一次要花费数百元旅差费,被告为了参加庭审也要耗费精力财力。为了给原告、被告减轻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原告往返信阳的次数,合议庭采纳了他的建议:将本来需要4天时间的庭审活动,集中安排在两天内进行。无论是原告、被告,他接待时都做到“三个一”,就是一句问候、一杯热茶、一声送语。事后证明,他的公心也换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称赞。

    第二、公平才能发挥庭审功能。做一个普通的法官很不容易,但是,要想做一位领导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高素质、复合型、专家型法官那就更不容易。对于一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来说,首先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特别是法学前沿的相关知识。

    当时,该院将这批案件交给余继田主审,同样是经过慎重考虑。余继田郑州大学首届法律硕士研究生,2002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7年通过国家计划内招生考试,被录取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但是,为了争取好的庭审效果,他仍不敢掉以轻心,先后查阅了近两万字相关资料,从理论上做好充分准备。在实践上,余继田从事司法工作近20年,有上千次的庭审经验,他的经验是“处变不惊,临场不乱,驾驭庭审,争取满意”。

    在庭审中,原告马晓贵聘请了1名律师,8名被告也分别聘请律师或者本人出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作为被告的某商业公司提供了销售发票、销售音像制品光盘的记录甚至其进货登记表等,辨称没有购销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戏曲曲目,8名被告一一答辩,据理力争,互不相让,法庭上顿时剑拔弩张。

    此时此刻,最清醒地应该是主审法官,只有主审法官清醒才能从双方唇枪舌战中发现焦点。余继田发现,焦点就在双发的争辩中。当庭,他与合议庭成员迅速归纳出三个焦点:一是原告是否涉案光盘曲目的著作权人;二是被告是否实施了销售涉案光盘的行为;三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是主审法官一锤定音的关键。在举证阶段,余继田当庭打开了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包括公证人员的公证记录、拍摄照片,以及原告提供的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具的版权声明,涉案光盘曲目正版光盘各一套和被告销售的光盘的证据材料。由此表明,马晓贵是涉案光盘曲目的著作权人,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一目了然,焦点迎刃而解。8名被告在原告充分的证据面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原告握手言和。在两天审理8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时间最长的一个半小时,短的一个小时。被告输得心服口服,原告赢得理直气壮,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公平力量。

    第三,公正才能达到双方满意。这8起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有5件是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有3件是庭后的第二天接受法庭的调解意见。有人猜想,“外地人”告“本地人”竟然还能胜诉,肯定是用贿赂搞定了法院。实际情况恰恰相反,8起系列著作权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审判,原告全部委托代理律师全权代理,原告始终没有与法官见面,只有在原告赠送锦旗时,才见到法官。这样的案件全部过程是一路阳光,阳光一路。

    余继田出生在豫南山区的一个农民家庭,1979年考入一师范学校,1981年当上一名教师,1985年又考入河南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继续深造,1989年获得英语专业本科文凭,1990年进入光山县人民法院工作,2005年,他作为“特殊人才”首批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到中院工作。余继田不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荣誉,更加热爱新的工作岗位。他深深知道,作为一名主审法官,如果从一方当事人中牟取私利,在庭审中就会偏袒这一方;如果从双方当事人中牟取私利,那么,不仅不能维护法律天平的平衡,还会玷污整个法官的声誉。

    在庭审前,他与远在郑州的原告电话联系,余继田心平气和、坦诚地对他说,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实施,目的并不是为了金钱,为了不伤和气,便于今后与被告合作,如果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比较合适。随后余继田又向原告提出了几个调解方案。

    在庭审后,对于被告,余继田则是明确告知他们,通过庭审调查,能够认定他们的侵权事实存在,为了避免判决给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过多的损失,在赔偿降低最低限度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调解的方式解决。

    这样,余继田前后与他们通话数十次,最长的一次电话打了近一小时,余继田分别站在原告和被告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讲法理、讲情理、讲道理,该说的话说透,该讲的理讲清,该走的脚步走到,让他们自己认识到,只有理讲在法庭上,辨在法庭上,才能证明诉讼的理由能否成立,抗辨的理由能否成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俗话说的好,“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在庭前双方交换证据之时,有的被告邀请余继田吃饭,让他“面授机宜”;有了被告坦言相告案件审结后一定好好表示;有的被告委托余继田的亲友出面说情,都被他婉言谢绝。

    这批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没有后遗症,不仅让余继田倍感欣慰,而且使他终生难忘。余继田动情地说,真正让他感动的是原被告同时给他们赠送锦旗的那一刻;真正让他难忘的是锦旗上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那几个字;真正让他永远铭记的是金杯、银杯不如人民群众的口碑那句话。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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